儋州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暫行規定
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,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機制,切實為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提供便利,根據《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(試行)》(瓊教基〔2018〕29號)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高層次人才,是指根據《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》及其分類標準,經過相關程序認定并處于管理期內的人才,以及根據《儋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辦法(試行)》(儋委發〔2017〕24號)確定的第六類人才。
第三條 市教育局負責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暫行規定的組織實施。各中小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,為高層次人才子女的入學提供保障,確保本規定的貫徹落實。
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,按 “免試就近入學”原則,遵照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辦法,市教育局按人才意愿加就近原則,統籌協調在其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,并優先滿足其寄宿學校等要求。
第五條 在外地就讀普通高中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學到我市就讀的,按與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等級相當的原則,經學??己撕?,市教育局主動與省教育廳有關部門協調安排入學。
第六條 被我省認定為“大師級人才”“杰出人才”“領軍人才”“拔尖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中小學、幼兒園入學問題,由市教育局與相關學校協調,采取“一事一議”方式予以解決。
第七條 已調入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,被我省認定為“大師級人才”、“杰出人才”、“領軍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戶籍在我省的,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;已調入我市各類用人單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,被我省認定為“拔尖人才”、“其他類高層次人才”的高層次人才,其子女戶籍在我省,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籍并在我省高中階段學校修滿學制規定年限,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限制。符合以上條件的引進人才,其子女戶籍未轉入我市的,在我市報考中考時,享受與我市戶籍考生相同的待遇。
第八條 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入學和轉學辦理程序:
(一)高層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請入讀我市小學、初中、高中一年級的,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。
(二)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學校轉學的,按省和市有關學籍管理規定的程序辦理。
(三)市教育局在審核驗證相關證明及入學材料后,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安排意見,并通知有關學校辦理入學手續。
第九條 申請入(轉)學需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我省、我市高層次人才相關證明材料;
(二)戶口本;
(三)居住地證明;
(四)轉學申請表(起始年級不用)。
第十條 省委、省政府對引進人才子女入學、入園以及中、高考報考條件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、市委人才發展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